4月27日上午9时,王海剑、王伟、王安安等三人爆炸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号法庭开庭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处副处长、主诉检察官陈砚龙、代理检察官柴斌、陆斌出庭支持公诉。检方认为,王海剑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被认定为主犯,其主观恶意极其深重,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起诉书查明的事实,2010年10月,被告人王海剑开始通过网络、书籍学习制造爆炸物的方法,购买浓硝酸等制造爆炸物的原料,并在其租住的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湖社区109栋2单元501室等地非法制造爆炸物。2011年3月,经被告人王伟同意,被告人王海剑搬进被告人王伟租住的武汉市洪山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津发小区5栋1单元402室继续制造爆炸物。
2011年5月,被告人王海剑开始预谋通过爆炸的方式劫取财物,并邀约被告人王安安到武汉为其提供帮助。被告人王安安到武汉后,开始与被告人王海剑一同购买原料、制造爆炸物并测试爆炸效果。2011年6月,被告人王海剑、王安安在制造爆炸物时因操作失误引发爆炸,致被告人王海剑左眼受伤并住院治疗。2011年7月,被告人王海剑出院后向被告人王伟、王安安明确提出通过爆炸的方式抢劫银行运钞车。在得到被告人王伟、王安安同意后,三人经多次预谋,确定由被告人王海剑选择目标银行、安放爆炸物并在运钞车到达银行时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爆炸物,由被告人王安安化妆成保安上前抢劫钱箱,并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由被告人王伟负责接应。此后,为了实施上述犯罪,被告人王海剑先后与被告人王伟、王安安到目标银行测试遥控引爆装置的效果,并利用被告人王伟提供的银行卡在网上为被告人王安安购买了作案时穿的保安制服。
2011年8月,在因害怕受到刑法处罚等原因,被告人王伟、王安安表示不再参与犯罪,但被告人王海剑仍然明确表示将继续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后,被告人王伟、王安安均没有采取任何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2011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海剑决定着手实施爆炸抢劫,并于次日凌晨3时许携带自制的爆炸物和两袋水泥骑摩托车窜至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1070号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将爆炸物放置于该银行门前的人行道上,用两袋水泥压住爆炸物并留下“建筑材料,勿动”的字条以防止爆炸物被人发现和移动。
2011年12月1日17时30分许,当运钞车停在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门前路边,银行职员将钱箱提出银行准备送上运钞车时,藏匿在附近伺机作案的被告人王海剑通过遥控引爆装置引爆了爆炸物。爆炸当场致被害人魏思思因胸腔脏器破裂、右下肢严重挫碎等联合性损伤而死亡;致被害人黄跃辉胸腹部联合损伤而死亡;致吴涛等10名被害人轻伤;致陈思等5名被害人轻微伤;致建设银行关山一路支行等单位和个人财产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2.7万元。爆炸后被告人王海剑抢劫钱箱未遂,骑摩托车逃离案发现场。
检方认为,被告人王海剑、王伟、王安安构成共同犯罪,三人实施了非法制造爆炸物、爆炸、抢劫三个行为,涉嫌三个罪名,是典型的牵连犯。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从法益的重要程度,实际的危害后果、犯罪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角度综合判断,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海剑在本案起主要作用,被认定为主犯,其主观恶意极其深重,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公诉人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王伟及王安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且之前在犯罪过程中有自动放弃的行为,虽不能构成犯罪中止,但仍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因此建议法庭对二人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王海剑、王伟、王安安三名被告人共委托了五名辩护律师,王海剑的两名辩护律师提出检察机关认定王海剑是主犯证据不足,是过失爆炸,表现一贯良好,主观上不想杀人,不必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等五点辩护意见。王伟的辩护律师在认同公诉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王伟的犯罪行为主要出于江湖义气,并且是在预备阶段,家人也尽力进行了民事赔偿,希望法庭能在减轻处罚的基础上再从轻处罚。 王安安的两名辩护律师提出了其具有自首情节及犯罪中止情节,并且其家人也尽其所能进行了赔偿,应当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
因庭前作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对案件的证据及定性了如指掌,因此针对五名律师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作出了简洁、有力的辩驳。
王海剑在看守所关押了几个月之后,脸上的疤痕好了许多,也白了许多,看上去更象个孩子,可是在说话的时候却显得成熟、老练,思维非常清晰。“我是混蛋,我罪大恶极。”他说。虽然他一再表明自己对不起受害人,愿以死谢罪,但却改变了原来的多次供述,把主谋的责任推给王伟。在最后陈述时,他表示请家人尽力赔偿受害人,并说,“我的一只眼睛炸伤了,但还有一只好眼睛,我愿意把眼角膜捐献出来,赔偿被害人。”王海剑还请求法院对三人同时判处死刑。
王伟比之前稍胖了些,他的认罪态度比较好,没有作太多的辩解,只请求法院能从轻处罚。
王安安明显消瘦,在回答法庭提问时常常沉默好一会,他为自己准备了声情并茂的最后陈述词,希望法庭能给他新生的机会。
公诉人最后指出,非法制造爆炸物也是刑法所规定的一项重罪,从王海剑开始制造爆炸物到案发有一年多的时间,期间有多人知道并参观过王海剑试验爆炸效果,但却一直没有人举报。特别是王伟和王安安,自己知道害怕并放弃犯罪后仍然知情不报,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令人痛心,也引人深思。
“劝阻犯罪,有时候仅仅需要一个电话,就可以挽救无数的生命!”公诉人希望类似情形不要再发生,希望人民幸福,社会安宁,国家祥和。
本案中部份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附带民事诉讼。
开庭时间延续至下午15时,中午休庭了一小时。法庭将择日宣判。